1.参展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企业申报资料
2.参展企业申报被审核通过后,必须按照网上通知的提示及时进行缴费及提交资料。
3.审核通知的送达。审核通知通过网上回复的形式进行送达,通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企业必需遵照规定按时布展和撤展。在博览会期间只能展览不可展销。
5.已申请光地特装展位的企业在装修拼装展位、布展和撤展时,必须做到:
· 5.1根据组委会招商交易组提供的特装展位位置、规格、高度(最高不超过3.5m),于2008年8月31日前作出装修方案,报送组委会招商交易组审批。
- 5.2 装修方案审批后于9月18日后方可进场拼装,须在2008年9月20日前完成特装展位装修,以便进入正常布展阶段工作。
5.2.1 用于特装展位的主材应以钢、铝为主,其他辅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要求。
5.2.2 特装展位的前期制作必须在展馆外完成,然后到馆内拼装固定。
5.2.3 组委会招商交易组向参展企业收取电费和卫生清理费10元/m²。施工人员进场向组委会招商交易组保卫部交纳押金,制作出入证。
5.2.4 进场拼装施工人员须遵守组委会招商交易组作息时间,不得损坏展馆内的墙体、柱、地面和消防设施。注重消防安全工作。
· 5.3 博览会闭幕后,必须在2008年10月10日前拆除特装展位,清运所有物品和杂物。
- 5.4 参展企业向组委会招商交易组交纳保证金100元/m²(不计息)。 参展企业在制作、拼装施工中服从组委会招商交易组管理,并且在博览会闭幕后的规定时间内拆除特装展位,达到组委会招商交易组检验标准后,退还保证金。如乙方在制作、拼装施工中违犯组委会招商交易组管理规定或博览会闭幕后不按时拆除特装展位,组委会招商交易组视情节扣除保证金或不退保证金,未拆除的装修展位由组委会招商交易组拆除。
6.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第13届中国五金博览会组委会有权进行调整或责令参展企业改正,情节严重的,组委会有权无条件收回展位,并没收展位费。
- 6.1 私下转让展位的;
- 6.2 参展产品种类与原申报种类不相符的;
- 6.3 在博览会期间进行现场展销、零售的。
7.隐私保护:保护参展企业的隐私是组委会的一项基本原则,组委会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参展企业的注册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 7.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 7.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 7.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 7.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 7.5 因为网上宣传及制作博览会会刊的需要。
8.免责申明
- 8.1组委会不保证满足参展企业的全部需求;
- 8.2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推迟或终止博览会的举行的,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9.法律管辖
- 9.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 9.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组委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